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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万圻知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2号 起诉人万圻知。 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万圻知诉兴山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兴山县人民政府乱作为、暴力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审查兴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文件违法一案的行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立行初字第00002号

起诉人万圻知。

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万圻知诉兴山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兴山县人民政府乱作为、暴力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审查兴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文件违法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万圻知诉称:起诉人历经多年种植的柑橘园,被兴山县人民政府指示的开发商推倒,一次性只支付9万元补偿,起诉人并没有签字同意领款。兴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是非法暴力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兴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改正,同时审查其制定的地方文件的合法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起诉人万圻知并未提交证明兴山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乱作为、暴力作为等行政行为的基本证据,也未提交兴山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指示他人(开发商)暴力作为的证据。在本院依法向起诉人万圻知进行释明和指导,并向其下发补正材料通知后,起诉人万圻知仍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并坚持提起行政诉讼。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万圻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江鄂

代理审判员  陈 震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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