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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玲要求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红中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玲。 上诉人张玲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个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红中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玲。

上诉人张玲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个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张玲曾以不服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判决驳回了张玲的诉讼请求,在2014年5月20日开庭审理并判决的案件中,已对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即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一并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评判,现起诉人以同一理由重复进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张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宣判后,张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上诉人曾以不服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事实,但是在该案件中并没有审查《关于同意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延期申请的批复》的合法性。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与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裁决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颁发拆迁许可是拆迁裁决的前置性行为,对颁发许可证行为不服可另行提起诉讼,上诉人现在就行政拆迁行为提起诉讼,并不是就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合法的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在第三人申领《关于同意云南锡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延期申请的批复》时未持有建设项目批准主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五项法律规定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颁发该文件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建设局在颁发该证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权及知情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玲因不服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房屋拆迁作出的行政裁决,曾于2014年3月31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个旧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张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判决维持原判,在该两份判决书中,本院及个旧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被起诉人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作出了评判,也包括对被上诉作出的延期申请的批复。现上诉人张玲又单独对这一批复提起诉讼,因该批复的效力也为本院及个旧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羁束,因此,个旧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支持,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张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正全

审 判 员  王宏伟

代理审判员  焦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淑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