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初字第93号 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殷宪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泰,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日照国际海洋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涛雒镇国际海洋城管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洪福,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明仕,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分局,住所地日照市涛雒镇国际海洋城管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兰,局长 原告日照高旺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国际海洋城管理委员会、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日照国际海洋城管理委员会属于日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高月玉 人民陪审员 张祥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