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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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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德江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德江。 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区行政中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德江。

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瑜,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泼。

委托代理人邹莉筠。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曲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八桥镇互相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杨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明红。

上诉人邱德江因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现上诉人邱德江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德江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邱德江撤回上诉。

二、本案一审判决[(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57号]不再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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