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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学文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学文。 委托代理人陈洁(系陈学文之女),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27号。 法定代表人石继东,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学文。

委托代理人陈洁(系陈学文之女),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27号。

法定代表人石继东,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学文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及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石桥铺老街(一期)旧城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九征字(2013)第27号)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并于2013年7月1日向陈学文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作出九征字(2013)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告知陈学文“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学文于2013年11月20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九征字(2013)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陈学文起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学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九征字(2013)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向上诉人陈学文送达了决定书,上诉人陈学文进行了签收。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九征字(2013)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了诉权和三个月的起诉期限。陈学文于2013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九征字(2013)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