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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乃林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乃林,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乃林,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薇,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肖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璐,女。

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乃林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高乃林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收到过石建裁字(2011)4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决书),而是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审法院档案室调取了对上诉人准予执行的卷宗,才首次得知被诉裁决书的内容,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住建委)作出被诉裁决书。同日,石景山住建委向高乃林送达了该裁决书。被诉裁决书末页载明:“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高乃林不服被诉裁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撤销被诉裁决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高乃林于2011年7月20日收到被诉裁决书,其迟至2015年6月29日方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乃林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高乃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马晓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