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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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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义不服被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2)滑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杨青义,男,1963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如森,男,1978年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阁,滑

(2012)滑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杨青义,男,1963年9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如森,男,1978年2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阁,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中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单文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靳姗姗,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义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杨青义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青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义负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吕万众

审判员  耿振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