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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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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登花与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辉行初字第86号 原告许登花。 委托代理人赵振鹏。 被告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子超,局长。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东段。 法定代表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辉行初字第86号

原告许登花。

委托代理人赵振鹏。

被告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子超,局长。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登花诉被告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新乡市人民政府不服规划行政一案中,原告许登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登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登花承担。

审 判 长  侯玉庆

审 判 员  赵 远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小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