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漯河市罗弗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罗弗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