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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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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12号 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312号

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诉灵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三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灵宝市五亩乡宋曲村一组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