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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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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峰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本辖区治安行政管理依法享有职权。2015年3月22日,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第三人刘老金做出的红公(红一)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

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本辖区治安行政管理依法享有职权。2015年3月22日,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第三人刘老金做出的红公(红一)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章松

审判员  靳显宏

审判员  尚 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