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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光明与温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王光明,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住温县。 被告温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玲,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温县国土资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王光明,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住温县

被告温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玲,女,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新路,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温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明承担。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