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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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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奎诉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翟东伟。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玉奎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翟东伟。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玉奎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玉奎负担。

审 判 长  冯 明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苏刚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