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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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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爱群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44号 原告:王爱群,女,汉族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效群,局长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群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44号

原告王爱群,女,汉族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效群,局长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群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新乡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决定书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群承担。

审判长 : 王 波

审判员 :郑惠忠

审判员 :李进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