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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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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赛峰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307号 原告程赛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 原告程赛峰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中行初字第307号

原告程赛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

原告程赛峰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赛峰以被告已经与其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赛峰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赛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赛峰负担。

审 判 长  薛 勇

审 判 员  铁莹莹

代理审判员  张淑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英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