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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张光永,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 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武卫疆,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原告张光永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获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张光永,住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

被告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武卫疆,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

原告张光永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光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张光永负担。

审 判 长  秦 华

审 判 员  孙玉兰

人民陪审员  高 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