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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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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华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崔某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素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崔某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梁园区。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华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征收一案,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华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