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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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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顺诉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车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建顺,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天龙亨泽涂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连。 被告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保军。 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林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李建顺,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

原告安阳市天龙亨泽涂料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连。

被告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保军。

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肖亮,系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李建顺诉被告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车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顺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建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顺负担。

审 判 长  党保红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