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春峰诉舞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秀峰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原告杨某甲对第三人杨某乙提供证据1的意见和对被告舞阳县政府提供证据质证意见相同。对第三人杨某乙提供的证据2和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证明与被告舞阳县政府提供档案证明矛盾,证据4公告和杨建喜一案庭审笔

原告杨某甲对第三人杨某乙提供证据1的意见和对被告舞阳县政府提供证据质证意见相同。对第三人杨某乙提供的证据2和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证明与被告舞阳县政府提供档案证明矛盾,证据4公告和杨建喜一案庭审笔录不能证明原告杨某甲知道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舞阳县政府对第三人杨某乙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5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庭审查明,2003年6月20日第三人杨某乙向被告舞阳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将其父名下的位于舞阳县城上海路东的土地使用证变更为第三人杨某乙,申请登记的依据是继承。2003年7月3日被告舞阳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李景(第三人杨某乙的母亲)声明,土地房屋过户调解书,房屋土地变更协议书,舞阳县东街居民委会第五居民组的证明,杨运德契约声明,杨运德、杨某乙的身份证明及杨运德地籍调查表为第三人杨某乙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同日,被告舞阳县政府向第三人杨某乙颁发舞国用(2003)第78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被告舞阳县政府于2003年6月26日在舞阳通讯报发布公告,对第三人杨某乙申请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并载明如对公告有异议七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查手续,逾期将准予登记。公告发布后,原告杨某甲提出异议,但被告舞阳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办理审查手续。

再查明,原告杨某甲与第三人杨某乙系兄弟关系,共计兄弟姊妹六人,其父杨运德于2001年11月去世,其母李景于2010年3月去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舞阳县政府向第三人杨某乙颁发舞集用(2003)第78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原告杨某甲和第三人杨某乙之父杨运德的宅基地变更而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舞阳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第三人杨某乙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时,于2003年6月26日在舞阳通讯报发布公告,对第三人杨某乙申请土地使用证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并载明如对公告有异议七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审查手续,逾期将准予登记。公告发布后,原告杨某甲虽提出异议,但舞阳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办理审查手续,也即是原告杨某甲于2003年7月3日就已经知道被告舞阳县政府为第三人杨某乙办理土地使用证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那么,原告杨某甲起诉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7月3日,原告杨某甲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汤少成

人民陪审员  张银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