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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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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春雨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杰,大马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刘春雨,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杰,大马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人:春雨,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日对春雨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制作的相关文书均未向当事人合法送达,程序明显违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