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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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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张爱国,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张爱国,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灵君,河南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慧卉,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战,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司隆,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爱霞,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永利,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雷永利,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爱国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雷永利、张爱霞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国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爱国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张金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爱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