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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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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振军与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23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乔琰,任局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镇初字第23号

原告马振军,男,回族。

被告西峡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乔琰,任局长职务。

原告马振军被告西峡县司法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张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