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双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双庆,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李双庆,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李双庆于2014年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昝岗乡蔡岗村委四组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唐国土罚催字(2014)第1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