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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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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岳萍诉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包岳萍,女,1963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申家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43号

原告包岳萍,女,1963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申家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巧枝,女,1964年1月3日出生。

原告包岳萍不服被告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颁发安文结字2012第00238号结婚证,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岳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岳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岳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岳萍负担。

审 判 长  吴淑敏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