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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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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与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安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王卫国,1977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第三人张爱民,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王卫国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2014)安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卫国,1977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第三人张爱民,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卫国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职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国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