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时志永诉被告禹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时志永,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村7组。 被告:禹州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常广林,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志永诉被告禹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登记一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禹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时志永,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无梁镇祁王村7组。

被告:禹州市烟草卖局

法定代表人:常广林,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志永诉被告禹州市烟草卖局行政登记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时志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烟草专卖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时志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飙

人民陪审员  柴丹丹

人民陪审员  冀红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