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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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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霞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尚庄居民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4号 郭霞: 你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尚庄居民组(以下简称尚庄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驻立行监字第14号

郭霞

你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尚庄居民组(以下简称尚庄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你的主要申诉理由是:尚庄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郭霞从驻马店金明娱乐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有效;驻马店市政府为郭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定程序,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尚庄组曾办理过争议土地上的土地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郭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未能查清土地来源,颁证行为依据不充分。因双方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均已被撤销,当事人应当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土地权属,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