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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丁长看与汝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长看,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1日,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新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长看,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1日,住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新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广宇,汝南县国土资源局股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长看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长看及委托代理人赵新科,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广宇、赵新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征收古塔街道办事处傅楼居委会姜西组、姜东组,刘屯居委会刘屯组,汪庄居委会东丁营组、东丁后组、东丁前组等6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3.3805公顷、林地0.2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5697公顷、建设用地0.0410公顷,共计34.2455公顷,作为汝南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一审法院查明,丁长看属于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中丁营村村民。2012年汝南县人民政府征用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的集体土地,该征地范围包括丁长看7亩地在内。丁长看认为征地补偿过低,不同意征用。遂到河南省国有资源厅查询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汝南县征用土地的文件。因查找不到相关文件,又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汝南县人民政府对丁长看7亩土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汝南县人民政府限期返还土地。另查明,2012年10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1012号文同意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古塔街道办事处傅楼居委会姜西组、姜东组,刘屯居委会刘屯组,汪庄居委会东丁营组、东丁后组、东丁前组等6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33.3805公顷、林地0.2543公顷、其他农用地0.5697公顷、建设用地0.0410公顷,共计34.2455公顷,作为汝南县2012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再查明,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中丁营组又称东丁后组或丁后组。

一审法院认为,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2)1012号文,该豫政土(2012)1012号文同意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4.2455公顷,其批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在豫政土(2012)1012号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丁长看请求确认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并退还土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丁长看当庭辩称,其土地不在豫政土(2012)1012号文征收的范围内,理由为:一、其身份证信息显示的住址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中丁营135号,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是东丁后组的土地;二、该批复征收的是本村另外的一块土地,不是本案起诉的土地。汝南县人民政府庭审结束后提供的汝南县民政局和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汪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汪庄村中丁营又名东丁后组,属于一个村组。汝南县人民政府庭后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上注明的坐标证实了豫政土(2012)1012号文同意征收的土地与丁长看起诉的土地属于一块土地。该两份证据虽然是汝南县人民政府在庭审后提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本案丁长看在起诉状上称其7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庭审中又辩称其7亩土地不在豫政土(2012)1012号文征收的范围内,该理由属于汝南县人民政府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丁长看没有提出的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因此,丁长看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丁长看要求确认汝南县人民政府对其7亩土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丁长看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豫政土(2012)64号文所显示被征地村民小组中涉及汪庄村的仅有东丁营组、东丁后组、东丁前组,并不包含中丁营组。汝南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有效的红线图、坐标图、勘测定界图,无法说明土地征收四至范围,更无法说明上诉人土地在被征收范围之内。邻近上诉人土地北侧地块也被汝南县人民政府征收,汝南县人民政府提交的丁明星、丁克俭、吴来玉、丁华、丁山路等人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均属北侧地块被征地人员,和上诉人所在地块无关。二、一审法院违法采信证据,违法调查搜集取证。一审庭审中,汝南县人民政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时,上诉人明确表示反对延期提供证据,汝南县人民政府也未提供任何申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违法允许汝南县人民政府7日内补充证据。即如此,汝南县人民政府也未能在7日内提交有效证据,而是在此期间过后多日才提交了《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证明。汝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已说明上诉人不在其有效征地范围,一审法院故意遗漏对汝南县人民政府不利证据,一审判决在证据确认方面,没有分析论证和认定。一审法院搜集证据行为明显违法。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超过审理期限。请求: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107号行政判决。2、确认汝南县人民政府对其7亩土地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

被上诉人汝南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根据民政部门及村民组出具的证明,东丁后组与中丁营组是同一村民组的两个称谓,而且征地时的地籍勘测定界图标注的位置清楚,其他被征农户也均认可,签订了征收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二、一审法院没有违反调查收集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汝南县人民政府己将征地的所有证据提交法庭,完成了举证责任。只是在庭审中针对上诉人丁长看提出的东丁后组与中丁营组是否为同一村民组的问题上补充了相应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在整个征地程序中上诉人对其村民组的土地是否在被征范围内没提出反驳理由,特别是在起诉状中也自认7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三、上诉人丁长看在上诉状中称征地公告、告知、逐级上报的审批材料纯属后期制作,这种说法明显是对客观事实不负责。审批材料各级政府不但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而且都有备案存档,可以向各级政府调查核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