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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晓辉与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执行陈晓辉,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4)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7200元。本院依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执行陈晓辉,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4)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72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柏城办事处东关居委规划建设用地3100平方米建厂房。申请人作出的西国土监字(2014)第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国土监字(2014)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372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4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刘金良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