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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迎春与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34号 李迎春: 你因诉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立行监字第32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34号

迎春

你因诉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立行监字第3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你在北京已经受过训诫处罚,遂平县公安局再次对你处以拘留决定治安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平县公安局对同案人王天成、刘景全和你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你的训诫书等,可以证明你进京上访期间,扰乱中央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事实成立。遂平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正确。(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对你所作训诫,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的任何一种。遂平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不构成重复处罚。你认为在北京受到的训诫即为警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