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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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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祥与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0号 刘东祥: 你因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你于200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自此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70号

刘东祥:

你因诉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你于2008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自此时享受退休待遇;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退休待遇计算错误;应核定原单位支付工伤后工资;应支付你误工费、生活费和精神赔偿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你于2008年12月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09年1月起为你计发养老金并无不妥,你要求从2008年10月开始计发养老金没有依据。二、你在受到工伤后原单位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没有为你发放工资,巩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规定按本市职工历年月平均工资的60%为你核定缴费基数并无错误;根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分别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你要求将个人及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无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第六项规定,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你要求按月数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依据。三、你要求核定原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后至退休前的工资,该工伤待遇问题已经另案处理,本案不予审查。四、你要求赔偿误工费、生活费和精神赔偿费无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