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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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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以下简称朱园东组)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 诉讼代表人田传河,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

诉讼代表人田传河,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田永灵(曾用名田永玲)。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以下简称朱园东组)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园东组的诉讼代表人田传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军,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清,第三人田永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