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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社旗县国土资源局、安大旺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2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被执行人安大旺。 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审字第00022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其坤,任局长。

被执行人安大旺。

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提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8日对安大旺下达社土罚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安大旺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社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向社旗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社旗县人民法院以农民搞养殖是生存必须,所建石棉瓦大棚也系养殖必需为由裁定不准予执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社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社旗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可以同时载明由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为体现这一改革方向,探索和改革非诉行政执行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对社土罚决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社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宋汉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