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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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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 原告殷立平,男,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 第三人王莉,女,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4号

原告殷立平,男,住固始县。

被告固始县公安局,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

第三人王莉,女,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立平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第三人王莉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立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