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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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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不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行政不作为一案新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0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杰,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秀娥,女,汉族,194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20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杰,漯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秀娥,女,汉族,1949年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83年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邵自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运,该公司副经理。

一审第三人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胡洪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行政不作为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漯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郭秀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