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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永运与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永运,曾用名王永亭,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灿,乡长。 第三人王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永行初字第3号

原告王永运,曾用名王永亭,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灿,乡长。

第三人王振英,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王永运诉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永运称被告永城市陈官庄乡人民政府已将处理决定撤销,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