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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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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薛小敬,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李萌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期间内,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第三人薛小敬,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原告李萌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期间内,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萌负担。

审判长 史 霞

审判员 韩凤丽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