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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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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保彦诉被告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光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贺保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传忠,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2014)光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贺保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传忠,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潢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保彦诉被告潢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保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保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