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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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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锐诉被告息县公安局、第三人詹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9号 原告詹锐,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梅,女,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龙涛,男,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2015)罗行初字第9号

原告詹锐,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梅,女,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龙涛,男,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詹艳,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小芝,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系詹艳之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锐被告息县公安局第三人詹艳治安行政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锐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胡汉青

审判员 况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