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37号
王根基:
你因诉洛宁县涧口乡人民政府、王建超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申诉过程中提交的两份复印件,即从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保存的时任会计张逢民留存的移民宅基地最后定点记录,以及涧口乡人民政府留存乡长所绘草庄村移民宅基地草图,均不能作为证明王建超侵占你东边四米宅基地的证据使用,你依据以上复印件主张被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以被诉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并责令涧口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你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