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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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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春荣与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撤销工伤待遇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省直企业、行业单位和省直及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不具有支付工伤待遇款项的法定职权。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庞某某的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中关于工伤待遇支付金额的决定,但该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省直企业、行业单位和省直及中央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务,不具有支付工伤待遇款项的法定职权。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庞某某的离退休人员终止待遇计算单中关于工伤待遇支付金额的决定,但该计算单中并无原告要求撤销的内容,且原告的该项主张也不是被告的法定职权,故原告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0元、伤残津贴673200元、生活护理费253053.3元,被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管理机构,不具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法定职权,故原告的此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告之夫庞某某系工残退休后死亡,原告作为遗属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19606.24元,但该笔款项被告已经支付,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法无据,且被告已按照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支付了一次性抚恤金30710.6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