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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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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国华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段国华,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段国华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段国华,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段国华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国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国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国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  张晓炳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