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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昌海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昌海,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王昌海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昌海,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太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王昌海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昌海以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愿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昌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刘秀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