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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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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长江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舞阳县汇丰面粉有限公司房产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王长江,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舞阳县侯集乡人民政府干部,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漯立行申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王长江,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舞阳县侯集乡人民政府干部,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勤,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元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诉人)舞阳县汇丰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辽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长江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舞阳县汇丰面粉有限公司房产行政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长江与舞阳县汇丰面粉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并已实际履行,王长江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长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昝玉成

审判员  左 昊

审判员  权青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