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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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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与西华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6时许,原告的母亲王秀停(又名王趁)以第三人周良民骂其丈夫李纯全并致使李纯全脑溢血为由,到第三人家中质问,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原告与其姐李娜也到原告家中屋内,进而发生撕扯。之后,

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6时许,原告的母亲王秀停(又名王趁)以第三人周良民骂其丈夫李纯全并致使李纯全脑溢血为由,到第三人家中质问,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原告与其姐李娜也到原告家中屋内,进而发生撕扯。之后,第三人的儿子周磊及他人也参与,撕打中走向门口。在门口,原告的叔父李纯西与第三人争吵,引起撕打,派出所民警赶到予以制止。第三人周良民右面部皮下出血,右眉弓外侧、右耳前擦伤,右眼球结膜淤血,2014年5月21日,经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原告的叔父李纯西左眼球结膜出血,左眼上、左眼下侧皮下出血,2014年5月23日经鉴定为轻微伤。2014年5月30日,被告作出西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4月12日下午4时许在西华县青龙岗市场周良民家中,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架,违法嫌疑人李震伙同李娜等人将周良民右侧眼部打伤,后经鉴定周良民伤情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震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不服向西华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西华县人民政府通知被告暂缓执行,并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西政复决字(2014)0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时四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具体哪项,且在诉讼中没有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视为该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未引用具体哪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西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城关)行罚决字(2014)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法力

审判员  刘 军

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