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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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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友与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104号 魏世友: 你与被申诉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提起请求撤销776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豫法行申字第00104号

魏世友:

你与被申诉人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武汉东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你提起请求撤销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本案诉讼前,已经有闵长军等人对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出过同样的诉讼,而在其生效判决中,已确认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闵长军等人的生效判决对你要求撤销776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具有羁束力。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及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