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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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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双田起诉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张双田,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社军,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曾纪淼,男,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清丰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清初字第23号

原告张双田,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社军,男,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曾纪淼,男,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清丰县春晖路。

法定代表人葛孟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社姣,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夏秀立,该局施工管理处主任。

第三人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人民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林在如,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春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双田不服被告清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013年11月23日为第三人清丰亿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410922201310180101-15),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双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田负担。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瑞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