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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兆勇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兆勇。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铁林,该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兆勇。

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蒲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娅斐,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王铁林,该局干警。

第三人徐秀阁。

委托代理人谢小龙。

委托代理人陈建忠,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兆勇不服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濮县公(北)行罚决字(2014)0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回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兆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审 判 员  苏景民

人民陪审员  范文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朦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