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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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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a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7号 起诉人张庭兰,男。 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其母亲赵奎英于1966年被原长葛县人民委员会审定为富农分子,请求撤销赵奎英富农分子的通知,还其革命荣誉并依法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立字第7号

起诉人张庭兰,男。

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其母亲赵奎英于1966年被原长葛县人民委员会审定为富农分子,请求撤销赵奎英富农分子的通知,还其革命荣誉并依法发放抚恤金。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庭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朱耀宇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永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