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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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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端秋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吕端秋,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 原告吕端秋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端秋于201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华法行初字第44号

原告吕端秋,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

原告吕端秋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吕端秋于2015年3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端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武熙春

审判员  鲁亚萍

审判员  张瑞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